衙前村村干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

2010-10-26 14:38:00

   村干部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、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,对下列事项违规决策、违规管理,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,承担民事责任,赔偿集体损失:

一、不按规定程序确定和发包村集体建设项目的;

二、不按规定和规划和分配、使用宅基地的;

三、违规征用土地及使用各项补偿费;

四、不按规定出租集体资产和使用其他收益的;

五、违规筹集、管理、使用建设资金的;

六、违反规定报销的;

七、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;

八、挪用集体资金的;

九、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;

十、侵占其他集体资产的。

衙前镇衙前村村民委员会


内容来源:     作者:  责任编辑:金振未